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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立供卵医院靠谱吗_“试管婴儿”手术做到一半丈夫去世,妻子想继续手

时间:2022-09-19 17:28 来源:后藤供卵医疗机构 点击:4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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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潇湘晨报】;

浙江温州的李女士和丈夫叶先生又结婚了。为了拥有属于两个人的孩子,他们经历了两次胚胎移植手术,都失败了。

第二次手术失败前,独子叶先生猝死。为了亡夫有个孩子,也为了失去儿子的公婆有个寄托,李女士决定做第三次手术。没想到医院拒绝了,说没有经过叶先生同意的手术是不合法的。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起诉至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近日,该案有了定论。

面对医院给出的诸多不道德、不合法的理由,法院的这一判决显得异常暖心。

冷冻胚胎应该得到特别的尊重,李女士的生育权应该得到保护。

李女士已经有了孩子,在明知胚胎移植手术和高龄分娩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亡夫生育后代,是一个感性的人。叶先生的父母作为失独老人,能体会他们的痛苦。冷冻胚胎承载着悼念、精神慰藉、情感慰藉等个人利益。'

图片:视觉中国

两次试管手术失败,丈夫去世。

李女士和叶先生都是再婚。李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叶先生与前妻无子女。再婚后,他们一直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

于是,2018年12月28日,李女士和叶先生向浙江省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再生育。经批准,两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此前,李女士发现身体有问题。她因为继发性不孕,两侧输卵管不通,疤痕子宫,不得不住院。2018年12月14日,李女士和叶先生与温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

为了有一个共同的孩子,李女士和叶先生吃了很多苦,但求子之路却是荆棘满布,屡屡受挫。

2019年3月7日,李女士接受取卵手术。共获得9枚卵子,6枚正常受精。2019年3月10日移植胚胎2枚,无胚胎冷冻,弃胚7枚。

2019年3月22日、25日,李女士到医院检查。因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过低,胚胎移植手术失败。

李女士和叶先生决定进行第二次试管婴儿手术。2019年7月9日,两人再次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

2019年7月20日,李女士接受取卵手术。共获得16枚卵子,其中13枚成熟,7枚正常受精。2019年7月23日移植胚胎2枚,冷冻胚胎2枚,弃胚12枚。

李女士没想到,刚做了20天的第二次手术,叶先生却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雪上加霜的是,她的第二次手术又失败了。2019年9月2日,经检查,李女士为早孕(无心脏搏动),医生建议流产。2019年9月6日,李女士因流产住院。

决定做第三次手术,被医院非法拒绝。

在遭受丈夫去世、手术失败、流产的多重打击后,李女士做了决定。她想进行第三次尝试,在解冻胚胎后继续胚胎移植手术。

处理完丈夫的后事,李女士和公公婆婆商量了一下,得到了公婆的同意。没想到,医院拒绝了她的要求,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胚胎移植的法律规定。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起诉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解冻李女士胚胎,继续胚胎移植手术。

你为什么拒绝李女士?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

医院辩称,李女士做过体外受精移植手术,根据李女士的意外情况,以及现有技术和原理的规定,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由于本案中李女士的配偶已经死亡,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规定了社会福利原则,明确禁止对单身女性实施。李女士现在是单身状态,继续移植不符合这个规定。

上述伦理原则还规定了保护后代的原则。如果有证据表明会对后代造成伤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实施这项技术。李女士的配偶已经去世。如果继续胚胎移植手术,孩子生下来就没有父亲,在单亲环境下长大,可能会对她的生理、心理、性格产生影响。鉴于胚胎的特殊性,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颇具争议。胚胎移植手术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伦理问题,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医院专门组织伦理委员会进行了专题讨论,但讨论的结果是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政策。

法院:其感情人身及生育权应受保护。

一方面是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是失去独子丧妻的父母的殷切期望。法院的判决非常感人。冷冻胚胎是人体的衍生物,是卵子和精子的结合体。它们具有孕育生命的潜力,比无生命的物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该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李女士育有子女,在明知胚胎移植手术和高龄分娩风险的情况下,仍坚持为亡夫生育后代,是一个感情丰富的人。叶先生的父母作为失独老人,能体会到‘失独’的痛苦。冷冻胚胎承载着悼念、精神慰藉、情感慰藉等个人利益。移植冷冻胚胎不仅让叶先生有了繁衍后代的可能,也在精神上抚慰了李女士和叶先生的父母。

对于每一个争议,判决书中都有明确的解释。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辩称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叶先生已经死亡,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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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知情同意原则是对夫妻双方知情权和胚胎处置权的保障。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叶先生已经死亡,叶先生的父母对李女士处置胚胎无异议,故李女士享有完全的胚胎处置权。医院在明知李女士丈夫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拒绝为李女士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侵犯了李女士的生育权。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认为,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社会福利原则。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妻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现在,李女士是一名丧偶单身女性,但她和丈夫叶先生手术前已符合法定条件,被批准生育一个孩子。她主张移植冷冻胚胎不损害公共福利。医院解读为单身女性,拒绝为李女士移植,显然不妥。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也辩称,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保护后代的原则。

法院认为移植冷冻胚胎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移植成功,医院的说法主要是考虑到移植成功可能会对后代产生不良影响。对此,李女士和叶先生的父母作出声明,叶先生是独生子女。虽然李女士和叶先生是第二次结婚,但是二老李女士把她当女儿,家庭关系非常融洽。她答应带一个道具

另一个结果是移植失败。李女士和叶先生的父母也明确表示,胚胎移植的风险由自己承担,对手术结果的成败做了充分的准备。即使失败了,也能减少遗憾。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冷冻胚胎的母亲,有权处分胚胎,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移植涉案胚胎。只有将冷冻胚胎植入女性体内,它才能发育成胎儿。李女士主张继续医疗服务合同,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行使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履行与李女士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解冻胚胎,继续胚胎移植手术。

1.女方各种因素引起的配子转运障碍:如双侧输卵管阻塞、输卵管缺如、盆腔严重粘连或输卵管手术史等输卵管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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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卵障碍:难治性排卵障碍经反复常规治疗,如反复促排卵或控制性卵巢刺激,或人工授精后不怀孕。

3.子宫内膜异位症引起的不孕,经常规药物或手术治疗后仍未怀孕。

4.男性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畸形精子症:由少精子症、弱精子症、精子异常或复杂因素引起的男性不育,经人工授精后仍未怀孕,或男性因素严重程度不适合人工授精。

5.不明原因不孕:经多次人工授精或其他常规治疗仍未怀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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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的输卵管疾病,如盆腔炎,导致输卵管堵塞和肾积水;或子宫内膜正常的输卵管结核;或者宫外孕后输卵管阻塞。

2.子宫内膜异位

3.免疫性不孕,即男方精液或女方宫颈粘液中有抗精子抗体。

4.男性因素,即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无精子症。

5.不明原因的不孕症。其他原因的不孕症治疗无效。

7.有遗传性疾病,移植前需要确诊者。

8.其他:如未破裂卵泡综合征等。

1.严重的输卵、抄管疾病,如盆腔炎,导致输卵管堵塞、肾积水;或者输卵管结核正常侵袭子宫内膜;或者宫外孕后输卵管阻塞。

2.子宫内膜异位

3.免疫性不孕,即男方精液或女方宫颈粘液中有抗精子抗体。

4.男性因素,即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无精子症。

5.不明原因的不孕症。其他原因的不孕症治疗无效。

7.移植前需要确诊的遗传性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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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如未破裂卵泡综合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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